垣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轉發《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4-01 09:44 來源: 市場監管局 瀏覽次數: 【字體: 大 中 小 】 打印本頁
信息索引號 | YC04100/2022-00709 | 發布時間 | 2022-04-01 |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管局 | 文號 | 垣市監函〔2022〕55號 | ||
主題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 | 體裁 | 其他 |
垣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轉發《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相關股室、隊、所:
現將《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堅持“凡隨機抽查必風險分類”的原則,確保2022年底實現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在監管工作中常態化運用。
附件: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完善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提高監管的科學化、精準化水平,提升市場監管部門風險監測預警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的意見》(國發〔2021〕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20〕9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國市監信發〔2021〕2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包括各類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依法歸集涉企信息的基礎上,依托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標準,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化技術對企業信用風險進行自動分類、數據共享,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活動。
第三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開展市場監管、執法辦案、監測預警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內部評價、協同運用的原則。分類結果僅作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風險監測預警的內部依據,不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督查全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標準和差異化監管措施,實施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分類、信息共享,負責建設、管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
各設區的市、示范區市場監管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根據分類結果,結合實際情況,完善本地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標準和差異化監管措施,并對所轄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以涉企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與全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山西省市場監管智能指揮平臺等協同聯動,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效能。
第二章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劃分使用的數據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信用中國(山西)”網站、山西省市場監管智能指揮平臺、全省市場監管業務系統等歸集、共享的涉企信息,包括企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投訴舉報、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信息。同時,采集部分互聯網重要輿情數據,融合部分第三方涉企數據,包含失信被執行人、訴訟、知識產權等信息。對信息資源按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需求重新規劃、梳理、清洗、校核等,構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基礎數據資源庫。
第八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堅持定量分析與定性判定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并結合日常監管經驗、數據歸集、行業分布、監管重點、司法協助等因素,對企業信用風險狀況予以判定。
第九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由企業屬性、登記許可、年報公示、合規信息、輿情關聯、關聯企業、經營能力等主要維度組成,運用既往監管結果信息進行驗證并確定指標體系及權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及權重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基于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基礎數據資源庫,按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現代技術手段,對企業仍在影響期內的信息數據分析后,自動對企業進行評分。根據不同的得分區間,結合定性判定規則,將企業按信用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A、B、C、D四類,實現對企業信用風險狀況的自動分類、動態更新、實時共享。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不作為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劃分的依據:
(一)超出法定公示期間不再公示的信息;
(二)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行政行為信息;
(三)發生變更的行政行為,其中變更前的信息;
(四)部分撤銷的行政行為,其中撤銷部分的信息;
(五)其他影響分類的信息被相關機構認定為誤判、錯誤、筆誤等與真實情況有偏差的;
(六)其他依法依規不作為分類依據的信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判定為A類企業:
(一)成立不滿一年的;
(二)過去一年內存在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黑名單”、股權凍結、欠稅走逃納稅人、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等不良信息的;
(三)上一次判定為C類或D類企業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為D類企業:
(一)被列入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類“黑名單”的;
(二)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的;
(三)在行政執法工作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
(四)在近三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核查、大數據監測、輿情監測等監管中,被發現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四條 食品、特種設備等重點領域監管機構可以結合本領域特點,參考本辦法構建專項信用風險分類模型或指標體系,針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企業,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推進重點監管領域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市場監管系統其他專業領域也可以參考本辦法構建本領域的專項信用風險分類模型或指標體系。
第十五條 鼓勵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結合本地產業結構和監管實際情況,選定地方特色產業,構建本地特色產業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和相應辦法,探索完善風險處置、跟蹤和反饋機制,服務本地監管創新和政府決策。
第三章 信用風險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將企業信用分類結果進行共享,供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時進行參考。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通過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獲取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因依法履職需要查詢或獲取超出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情況的,應當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意。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職責的需要,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監督抽驗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應積極查詢、應用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信息。建立健全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相適應的監管機制,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有機結合,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監管效能。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可以對A類企業優化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常規監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專項整治、案件線索轉辦交辦等情形外,不主動實施現場行政檢查;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中,依法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
(三)適當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于被隨機抽中的企業可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非現場檢查措施;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可以對B類企業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常規監管,保持常態化監管頻率,定期進行大數據監測預警;
(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按照正常比例和頻次進行抽取,對于被隨機抽中的企業實行現場檢查;
(三)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后進行后續關注,企業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履行相關責任的,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扣除相應分數后重新分類;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對C類企業強化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重點監管,提高監管頻率,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大數據監測預警;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中,不得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
(三)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于被隨機抽中的企業實行現場檢查;
(四)開展專項整治時列入該領域重點關注對象;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對D類企業強化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監管頻率,列為重點監測預警對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增加監測次數;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中,不得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并進行嚴格審查;
(三)大幅度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于被隨機抽中的企業嚴格實行現場檢查等全方位檢查措施,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四)開展專項整治時列為該領域重點整治對象,對在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C類企業和D類企業實施信用風險差異化監管措施的,應當與企業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的許可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并告知實施的依據和理由。
第二十三條 推動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與“智慧監管”“互聯網+監管”數據互通、分析聯動,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分析應用,強化對C類企業和D類企業的分析預警,提高信用監管靶向性、針對性。
第二十四條 依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與企業違法違規風險之間的正相關原理,實行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與企業違法違規風險分析聯動,加強企業違法違規的風險監測、分析預警、風險處置和跟蹤反饋工作,提升信用監管科學性。
第二十五條 推動發揮行業協會、新聞媒體、互聯網平臺、信用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和信用管理領域專家學者的作用,支持鼓勵其參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推進社會共治。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過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批量獲取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數據信息,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系統運行產生不良影響的,或非法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分類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垣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